close



前言:

這次要寫的目標主題是英國的民主發展讀後心得,所以,就要先了解一下所謂英國,這個國家。

 

關於英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文: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簡稱聯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一般通稱英國(Britain),是由大不列顛島上的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以及一系列附屬島嶼共同組成的一個西歐島國。

 

我整理出一個表格,希望能表達一個實際英國的概念。

首都:倫敦  

最大城市:倫敦

國土面積:244,820平方公里(世界第78名)

官方語言 英語(實際上)

方言使用:愛爾蘭語,低地蘇格蘭語,蘇格蘭蓋爾語,蘇格蘭語,威爾斯語等

人口:總人口:61,113,205(世界第22名) 人口密度:246/km2(世界第48名)

政治文化

政治體制 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

國家格言:Dieu et mon droit(法語)「我權天授」或譯「天有上帝,我有權利。」

 

英國民主發展的讀後心得:

個人比較想著重於大憲章及英國國會部分做一些重點,所以這兩個地方會比較長段一點,因為我覺得英國民主化主要的起步還是這兩個地方。

 

英國是西方民主政治誕生起源最早的國家。雖說其實英國的民主起源只是因為貴族需要某種法令來限制國王的權力,進而誕生了《大憲章》。但大憲章也不是就這樣的誕生的。而是由最早的賢人會議─ 由貴族及教士所組成的會議,國王的諮詢機構。

 

而到了11世紀,賢人會議改名為「大議會」其功能沒變。直到西元1215年簽署了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r)才有重大的轉變。

大憲章: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王)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

 

可謂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段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是邁 向 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而大憲章的影響: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然而實際上大憲章發布之後大多數英國國王並不遵守,這也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所以英國算是自制性國家摟?哈哈哈,看看他們在世足的時候。紳士國家就會變成流氓國家,不過這是題外話)

 

而我覺得另外相當有趣的一點:英國國會的起源,其實跟大憲章有緊密的關係(所以上面才會特別去找資料解釋大憲章)。

起原是因為約翰王的兒子亨利三世(Henry III)違反了《大憲章》,貴族就將他囚禁,並召開擴大會議,稱為國會(parliament),而國會除了貴族及高級教士外,各郡與城市都有代表出席,此後,國會就成了政府常設的機構。

 

而國會的組成與權力─ 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

而上議院主要是由貴族、高級教士出席的會場,又另稱為貴族院,而下議院主要是個郡及各城市當選代表出席的會場,又另稱平民院。

國會常用徵收稅捐的同意權,迫使國王從事政治改革,也因此國會謂就限制王權的重要機構。

 

 另外捎提一下權力法案(Bill of Rights),在光榮革命之後,威廉王三世被宣布為英國國王的前提,就是他必須接受由議會所提出的的這部《權力法案》

 約在西元1689年簽署的。

 
   

 

而《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有:

英國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包括:

1.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2.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3.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4.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5.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6.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7.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8.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

9.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另外補充:在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 向虛位 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參考資料

1215年大憲章翻譯文—雷敦龢教授(Edmund Ryden)先生 釋譯

維基百科  圖片查詢及特定名詞的詳細解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mse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